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曉文 即 許瓊文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說明104年4月30日起迄今之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薪資計算方式等)。若仍無工作所得,請說明何以仍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3年5月起至104年4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津貼轉入之存摺影本)。
(六)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