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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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伍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相對人提起上訴,經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至於聲請人聲請狀計算書所列執行費,為本院九十三年執字第三一六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費,非前開民事事件之訴訟費用,應不予列計,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附表編號項目新台幣(下同)
一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元
二第一審送達郵費壹仟零玖拾捌元(聲請人共繳郵票費二千五百六十元,經
退郵一千四百六十二元)合計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乘以1/2等於玖仟伍佰肆拾玖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