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三00一一九一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十八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五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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