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963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鍾隆評
被   告  張榆恩張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上午9時33分在
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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