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原告 方幸賓 被告 李樹訓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均已論述原告請求一部准許、一部駁回,惟主文漏未記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顯然有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賴寶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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