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簡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7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麗惠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樹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32,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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