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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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被告乙○○前就讀新民高中時,邀同被告丁○○為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3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68,466元,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
日(以下稱基準日)起開始,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
均攤還本息,本案之基準日為98年4月1日,應還款日為98年
5月1日。利率按原告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被告對所
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其利率改
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8年4月1日,當時原告借款利率為1.6%,
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6%。另本金自到期日止
,遲延利息自應付息日起,依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
加計違約金。詎被告自98年5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
本金68,4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
討,不獲置理。被告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法院之判斷:
㈠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
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營利事業登記
證、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各1件及就學貸款撥款通知
書3件為證,互核相符。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兩造既存有上開借貸契約(附利息及違約金約定)及連帶
保證關係,被告於清償期屆至仍未清償,則依約定被告自有
連帶返還本金及給付利息、違約金之義務。從而,原告基於
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其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㈣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應由受敗訴判決
之被告連帶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本金金額│餘欠金額│訂約日期│撥款日期│計息期間│年利率│借款人│連帶保│違約金│
│││││││││證人││
├──┼────┼────┼────┼─────┼───────┼───┼───┼───┼─────┤
│01│27,680元│27,680元│民國92年│民國92年12│自民國98年4月1│2.6%│乙○○│丁○○│自民國98年│
││││8月26日│月31日│日起至清償日止││││5月2日起至│
├──┼────┼────┼────┼─────┼───────┼───┼───┼───┤清償日止,│
│02│20,393元│20,393元│民國93年│民國93年5│自民國98年4月1│2.6%│乙○○│丁○○│逾期在6個│
││││2月5日│月1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
│03│20,393元│20,393元│民國94年│民國94年1│自民國98年4月1│2.6%│乙○○│丁○○│10%,超過│
││││9月5日│月4日│日起至清償日止││││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
│04││68,466元│││自民國98年4月1│2.6%│││息20%計算│
││││││日起至清償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