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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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55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拆除違建事件,聲請人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41,338元,面積為81.5平方公尺,則訴
  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3,369,047元(計算式:41,338
  ×81.5=3,369,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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