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調字第8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士簡調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託設計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三千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壹、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
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法院得處
原告新臺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3
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起訴略以:原告名下之台北市○○○路○段○○○巷
○○弄○○號2.3.5樓建物,是由佳蓉建築師事務所設計,被告
等依法自應舉證確認上開建物是由兆銘建築師事務所設計的
相關法律關係存在之證據,並詳實確認後告知原告等云。求
為判決:被告等應確認台北市○○○路○段○○○巷○○弄○○號
2.3.5樓建物與兆銘建築師事務所間,並無士林地方法院84
年度重訴字第21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所載之委託設
計之法律關係。
叁、經查,原告所有台北市○○○路○段○○○巷○○弄○○號2.3.5
樓建物與兆銘建築師事務所間,有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4年
度重訴字第217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判決所載之委託設計
之法律關係,應由原告依法以兆銘建築師事務所為被告,向
管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求解決。被告等一為行政意義之
法院之民事庭;一為台北市政府所屬之機關,依法並無確認
原告上開所訴法律關係有無之權責,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
等為如其訴之聲明之確認,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肆、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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