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2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14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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