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6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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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6852號
上 訴 人 黃玉梅
即 被 告
2樓百貨部26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陳秀微 間因100年度北簡字第6852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玖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