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林許富 特別代理人 林雙有 被告吳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