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南簡字第1194號

原告 林美月

被告 陳毅恩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陳毅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明知將金融帳戶交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及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之詐騙集團成員(下稱「大胖」)指示,先於民國111年10月3日13時31分許,前往址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申設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後,旋於同日某時許,將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交予「大胖」,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迨「大胖」取得上開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透過通訊軟體LINE投資群組招攬原告加入,並向其佯稱:可藉由coindoes交易所APP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分別於111年10月21日15時13分許、111年10月21日15時35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5萬元至被告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㈡又被告上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詐欺所騙取之金額20萬元。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起訴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37號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爭執前揭原告主張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言。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第一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系爭第一銀行帳戶之行為,係對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洗錢,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20萬元,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林政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