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96號原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原告與被告 張學良 即中立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6,45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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