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8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婚字第
869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關於非財產權(離婚)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另關於財產權(分配剩餘財產)部分,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053元;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5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