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 律師受告知訴訟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一九八號刑事詐欺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丙○○涉有詐欺犯罪嫌疑,經原告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經該署以97年度偵字第14198號案件偵查中。因本件事實與法律關係與前開刑事詐欺案件為同一事實,亦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以該刑事詐欺案件是否成立為據者,故該刑事詐欺案件偵查結果,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