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芳郁 被告 林秀娟
王建智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6,757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8,860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洪愷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