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一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一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一民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乘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①使公務員登載不│││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實罪│││││②乘機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①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新竹地院107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度聲字第629號)│9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0日│106年10月7日│①106年6月19日│││││②106年8月9日至8│││││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6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340號│偵字第10144號│偵字第6286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北交簡│106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事實審││字第573號│555號│28號││├────┼────────┼────────┼────────┤││判決日期│106年9月25日│107年1月29日│108年7月29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竹北交簡│106年度交易字第│108年度訴緝字第││判決││字第573號│555號│28號││├────┼────────┼────────┼────────┤││判決│106年10月16日│107年1月29日│108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7年度│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4號│執字第1984號│執字第6501號│││(已執畢)│(已執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