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0月2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21日執行羈押,於94年6月21日、8月21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