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