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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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抗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1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谷宏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依第5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刑法第53條、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谷宏(下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10罪,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最長期為有期徒刑8年、各刑期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35年3月,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有期徒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編號2、3部分之罰金刑,曾經定刑應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5至10之有期徒刑,曾經定有期徒刑12年6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院審酌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抗告人犯罪行為之類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抗告人人格特性與傾向,暨整體犯罪應予非難之評價等一切情狀,因而認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9年,併科罰金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且無違背內部界限、外部界限,或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之可言,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逕憑己意,比附援引與本案情節有異之他案,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楊智守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陳雅芳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竊盜│有期徒刑6月│105年9月13日│臺灣高雄地│106年5月│臺灣高雄地│106年6月│⒈編號1至4之有期徒││││,如易科罰金││方法院106│4日│方法院106│4日│刑,曾經定應執行刑││││,以新臺幣10││年度審易字││年度審易字││有期徒刑7年;編號││││00元折算1日││第70號││第70號││2、3部分之罰金刑││││││││││,曾經定刑應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如││2│槍砲彈藥│有期徒刑7月│105年3月8日│臺灣高雄地│106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刀械管制││前某日│方法院105│20日│方法院105│14日│00元折算壹日。│││條例│││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⒉編號5至10曾經定應││││││第41號││第41號││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6月。││3│槍砲彈藥│有期徒刑5年│105年2月下旬│臺灣高雄地│106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刀械管制│10月│某日至105年3│方法院105│20日│方法院105│14日││││條例││月8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41號│││├─┼────┼──────┼───────┼─────┼─────┼─────┼─────┤││4│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年│105年2月下旬│臺灣高雄地│106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6年11月││││防制條例││至同年3月初間│方法院105│20日│方法院105│14日││││││之某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41號││第41號│││├─┼────┼──────┼───────┼─────┼─────┼─────┼─────┤││5│槍砲彈藥│有期徒刑6年│105年底至106│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刀械管制││年1月間某日│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條例│││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6│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年│106年2月15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防制條例│10月││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7│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年│106年2月23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防制條例│10月││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8│毒品危害│有期徒刑8年│106年2月25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防制條例│││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9│毒品危害│有期徒刑2年│106年3月13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防制條例│││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10│毒品危害│有期徒刑7年│106年1月13日│臺灣高雄地│107年7月│臺灣高雄地│107年10月││││防制條例│8月││方法院106│10日│方法院106│25日│││││││年度重訴字││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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