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86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翼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原名 張燕鵬 .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
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開規定;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
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
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
1、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
業於民國98年2月20日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記,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頁),是被告即
應行清算,而被告之章程並未針對清算人之人選設有規定,
且被告迄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有其章程及本院民事紀錄科
查詢表足憑,是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
,依卷附被告最新變更登記表所載,被告之股東除原告及董
事丙○○外,尚有股東乙○○,本件被告應增列股東乙○○
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乙○○未經合法送達,爰再開辯論如主文所
示。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