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7號原告 王崢 被告連雲港亞連礦山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179,500元及人民幣100,000元,其中人民幣部分,爰以原告民國105年6月28日起訴時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即期賣出匯率為1:4.875,換算為新臺幣(下同)487,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67,000元(計算式:179,500元+487,500元=6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