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9號再審原告 杜世仁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雯媛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