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7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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