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938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施志勳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文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文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06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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