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丁○○、丙○○、 周邵華 、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9,064元,應徵裁判費19,711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有19,21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張富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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