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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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