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仁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49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守仁竊盜,三罪,均累犯,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壹萬元、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應補充為「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8月15日確定」,及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守仁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守仁為高職畢業擔任保全之男子,竟不思以正常手段獲取財物,因一時貪念,以徒手竊取該超商內商品供己食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竊得物品價值新臺幣(下同)總共約821元甚微,於偵查中即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該和解書1紙在卷可憑,並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於本院自述家境清貧,長期服用抗憂鬱症藥物,且在醫院喝美沙酮戒毒,目前有正常工作,希望可以判處罰金並易服勞役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99年度偵字第14992號被告陳守仁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306巷10號7樓之
4現居臺中市○○路56巷74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守仁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㈠99年5月13日18時3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現改制為臺中市太平區○○○路○段366號 韓國珠 所經營之「統一超商」盛民興門市內,竊取韓國珠所有之楓糖腰果1包、貝納頌拿鐵咖啡8包、黑松零度暢飲1罐、伯朗咖啡2罐。㈡又於同年月18日10時7分許,在上址,竊取韓國珠所有之貝納頌拿鐵咖啡2包、西雅圖焦糖咖啡2包、德芙榛果巧克力3條、德芙黑濃巧克力2條、mm迷你巧克力(管狀)5條、黑松沙士2罐。㈢再於同年月26日10時24分許,在上址,竊取韓國珠所有之西雅圖焦糖咖啡2包。得手後,均藏放於其衣物口袋內,未結帳即攜出店外,留供己用。嗣於同年月29日10時30分許,在上址,為韓國珠發現報警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縣(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陳守仁之供述│被告竊取上開物品及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之事實。│├──┼───────────┼─────────────┤│2│證人即被害人韓國珠之指│全部之犯罪事實。│││證││├──┼───────────┼─────────────┤│3│現場監視器錄影影像畫面│全部之犯罪事實。│││照片6張、現場圖1張、統││││一發票影本2張及和解書││││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檢察官林樹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孟燕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