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41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務人 黃素珍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素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黃素珍之法定代理人(經查債務人已受法院禁治產宣告)。
二、債務人黃素珍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