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250號原告 詹麗娟 被告 詹森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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