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87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玖芳 債務人伍一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