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008號債權人 歐陽坤 即銳隆光電企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城宏玻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城宏玻璃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城宏玻璃有限公司營業所設於南投縣草屯鎮,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