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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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4號原告AWOOO-A110032號
(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葉鞠萱 律師被告 黃冠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侵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 爰依 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
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禾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