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4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映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震緯 即 林振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