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7號確認土地上排水溝之使用
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朴子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分割移轉7平方公尺給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299之11地號土
  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七平方公頃分割移轉登
  記由聲請人取得。
二、因聲請人受移轉登記之面積較原契約之二坪多零點參捌捌肆
  平方公尺,故調解程序製圖費用及分割登記費用(含各項稅
  捐、地政規費、測量費)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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