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7號確認土地上排水溝之使用
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朴子簡
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分割移轉7平方公尺給聲請人。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同意其所有坐落嘉義縣太保市○○段299之11地號土
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零點零零零七平方公頃分割移轉登
記由聲請人取得。
二、因聲請人受移轉登記之面積較原契約之二坪多零點參捌捌肆
平方公尺,故調解程序製圖費用及分割登記費用(含各項稅
捐、地政規費、測量費)均由聲請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