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甲○○
            9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12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所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金額之依據
  及計算方式)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