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3號
原 告 甲○○
9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120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上開所請求被告給付薪資等金額之依據
及計算方式)1件及繕本1份、被告乙○○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