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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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205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乙○○最新之
事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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