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花蓮縣花蓮市○○街○號
林務局花蓮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陳清香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告訴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五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媛
法官蘇姵文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