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交簡字第217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國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1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國隆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