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鍾焜泰
被告 阮奕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因車禍事故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被告設籍於新北市永和區,而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乃位於新北市中區此情,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非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在卷可佐(見本院個資卷、本院卷第7頁反面、第15至23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