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0號原告 張玉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育瑄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769元,惟原告於本件審理時為訴之變更及追加,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偕同原告就坐落南投縣南投市○○○段○○○○○○○○○○○○○○號農地面積的2分之1之土地按原告及被告應繼分各4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㈡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31,125元【計算式:
(17623㎡+4943㎡)×1,500元×1/2×1/4)=4,231,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97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769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9,207元。查該等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