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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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6號原告 張維學 被告 王志朗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2476 號裁定(106.12.01)[撤回]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訴 字第 2476 號裁定(107.03.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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