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887號聲請人 蔣海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徐碧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及利率各為何?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