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1號上訴人 林民德 被上訴人 蔡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萬6198元,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7年2月21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有卷附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132、第13
9頁至第143頁)。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