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71號上訴人 張榮富 即原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勝發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第二、三、四項之訴訟標的不同,惟其訴訟目的皆為排除本件不動產強制執行之權利,存在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19,900元(即本件不動產鑑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