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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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7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37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念祖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11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0年度審易字第74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念祖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何念祖於民國110年3月19日17時57分許,在位於高雄市○○區○○○路○○號「高雄市立 李科永 紀念圖書館」內,因公用電腦使用問題與 周世達 發生口角爭執,詎何念祖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該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處所,對周世達辱罵:「操你媽的逼」等語,足生貶損周世達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何念祖於本院訊問庭庭訊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周世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二、監視器光碟、監視器擷取照片、譯文。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因細故而心生不滿,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抒發情緒,竟公然出言辱罵告訴人,損害告訴人之名譽,行為誠屬不當,迄今亦未取得告訴人之諒宥;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犯罪手段及所生危害情節並非重大,兼衡被告五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警卷第3頁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未婚(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伍、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陸、本案經檢察官丁亦慧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建志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