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4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育瑜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力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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