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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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再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3號再審原告甲○○應送達處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灣高等法院間因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聲請再審到院,查本件係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之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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