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290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9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902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0000000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之居留證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以證明相對人現住於高雄。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清湖